松人社通字〔2014〕51号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水平,全面落实《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松政办发〔2014〕1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实际,经讨论研究,并报省厅审核,现就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女职工妊娠期产前门诊检查补贴标准分别提高到:妊娠1-8周末前50元(原标准30元);妊娠1-16周末前100元(原标准60元);妊娠1-28周末前150元(原标准90元);妊娠至分娩前300元(原标准200元)。
二、女职工自然分娩(含人工干预分娩)补贴标准由原来1000元提高到1800元;剖宫产补贴标准由原来1800元提高到3200元。
三、增加女职工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切除生育保险待遇,定额补贴标准为4000元。
四、参保女职工上环、取环补贴标准由原来50元提高到100元;早孕终止妊娠手术(包括人流术、药流、钳刮术等)补贴标准由原来120元提高到200元;中孕引产(包括手术费+接生费)手术补贴标准由原来500元提高到800元。
五、增加女职工宫外孕保守治疗生育保险待遇,定额补贴标准为1500元。
六、新生儿抢救医疗补贴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
以上调整和增加内容随经济发展和医疗费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待遇标准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未涉及到的仍执行原政策。
附件:《松原市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明细表》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