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
医疗保险管理实施意见
为保障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的医疗待遇,参照《吉林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吉政办发[2001]5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保健对象实际情况,现就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以下简称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险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覆盖范围
(一)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未参保单位的保健对象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 保健对象含本市正、副厅级在职领导干部;退休的正副厅级老干部(含享受同级待遇人员);在职和退休正式聘任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正处级领导干部退出领导岗位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人员。
(三) 符合参保条件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持证件及单位有效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医疗保险证、卡,凭医疗保险证、卡就医。
(四) 保健对象在县(区)参保的,参照松原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保健对象医疗保险管理实施意见执行。
二、筹资缴费
(一) 市直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资金由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筹集、使用、单独管理、单独核算,纳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 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资金由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个人缴费)和医疗补贴资金构成。
(三) 医疗补贴资金由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标准暂定每人年12,000.00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保健对象上年度支出水平,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在考虑一定的增减因素后,每年核定一次拨付标准。
(四) 非财政预算拨款单位保健对象可由单位按上述标准缴纳费用,享受保健对象待遇。
三、保险待遇
(一) 保健对象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规定标准享受医疗补贴,个人帐户补贴按照当年预算人均医疗补贴标准,按下列比例计入个人帐户:在职人员按20%计入;退休人员按30%计入。
(二) 保健对象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在保健对象个人帐户支付为零后,剩余部分费用(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符合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费用由保健对象医疗补贴中按100%支付。
(三) 保健对象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范围,原则上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和支付标准管理。
(四) 保健对象经批准转往外地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床费,按本市同级干部病房或普通病房住院标准报销,超出本市医院住院床位费用标准部分由本人负担,可使用个人帐户余额款项支付。
四、 结算管理
(一) 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其保健对象医疗补贴待遇与医疗保险待遇实行划卡即时结算,同步享受两个险种待遇。
(二)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要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结算,确保定点单位垫付资金按月及时到位。
五、医疗监管
(一)承担保健对象医疗服务的定点医院应加强对保健对象的医疗管理,认真贯彻“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浪费”的原则。
(二)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为参保人群提供优质服务,设立保健对象挂号、取药、结算窗口和保健诊室、干部病房,配备专家诊疗,指派专人负责保健对象的导诊、转诊、特殊检查和住院医疗等工作,对病情较重或行动不便的保健对象,建立家庭病床或定期巡诊制度。
(三) 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定期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杜绝冒名住院、挂床住院现象,确保保健对象资金科学合理支出。
六、保障措施
(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直保健对象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研究制定保健对象医疗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 财政部门要做好保健对象医疗保险资金的预算和费用监管工作。
(三) 卫生部门要配合做好保健对象的医疗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 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做好保健对象医疗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七、本意见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