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试行)
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参保人员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水平相适应;要保证参保人员基本的生活服务设施需求;要有利于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医疗服务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和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参保人单独收费。
四、基本医疗保险普通住院病房的病床设施范围要求如下:
三级医院:备有床、床头柜、床垫、被褥、枕头、被褥枕套、 住院服、脸盆、暖水瓶,每床占病室净使用面积达到6m2。
二级医院:备有床、床头柜、床垫、被褥、枕头、被褥枕套、住院服、脸盆、暖水瓶,每床占病室净使用面积达到5m2。
一级医院:备有床、床垫、被褥、枕头、被褥枕套、脸盆、暖水瓶,每床占病室净使用面积达到3.5m2。
五、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床费用支付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六、基本医疗保险干部住院病房的病床设施范围要求如下:
三级医院:备有卫生间、单人沙发床、写字台、台灯、软椅、床头柜、茶几、电话、衣挂、暖水瓶、毛毯、拖鞋。
二级医院:备有洗脸间、软床、床头柜、茶几、软椅、衣挂、拖鞋、暖水瓶。
七、基本医疗保险干部住院病房的病床费用支付标准,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八、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留观床费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留观病人不足12小时的,按正规床标准减半收费。
九、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床位收费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床位费支付标准。参保人可以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议,自由选择不同档次的病房或门(急)诊床位,所住病房的实际床位费低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按实际床位费支付;高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支付,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由参保人自付。
十、参保人需隔离以及需进入监护病房(复苏室、ICU、CCU等)的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物价部门没有规定的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由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当地规定的结算办法进行结算;超过规定标准部分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参保人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生活服务设施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主要包括:
(一)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二)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费;
(五)文艺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
十三、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支付标准。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设施费用支付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