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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5 14:30
作者: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

吉劳社发字[2000]16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意见(试行)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和《吉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吉政发[2000]27号),制定以下管理意见:

      一、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

    (一) 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

    (二) 由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

    (三) 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要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我省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和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三、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指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费用昂贵且容易滥用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指导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四、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附后),不得自行制定,删减和增添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

      对于目录中所列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厅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可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未列入本省区域卫生规划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 参保人员发生的诊疗项目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部分费用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六、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医学技术和发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