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人社通字〔2013〕79号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
有关政策的通知
市、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和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统称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的服务管理工作,方便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提高门诊规定病种的医疗保险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原《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松人社通字〔2012〕11号)和《关于印发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松人社发〔2012〕167号)中的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起付标准
统一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起付标准,每年只收取一次,标准为每年每人200元。
二、统一年度最高支付额度
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为:
1.肺心病:2000.00元。
2.慢性肝炎:2000.00元。
3.类风湿性关节炎:1500.00元。
4.冠心病:1800.00元。
5.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000.00元。
6.精神分裂症:2000.00元。
7.糖尿病胰岛素治疗:2500.00元。
8.高血压:1800.00元。
9.慢性支气管炎:1500.00元。
10.支气管哮喘:2000.00元。
11.风湿性心脏病:1500.00元。
12.系统性红斑狼疮:1500.00元。
三、扩大申报范围
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患病情况,可最多申报三个门诊规定病种,每个病种支付限额之和乘以相应系数为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两个病种的系数为0.8,三个病种的系数为0.7。
四、扩大个人帐户使用范围
以统账结合形式参保的人员因门诊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一个年度内个人帐户只清零一次,个人账户清零后方可享受待遇,在随后的就诊过程中,个人帐户可以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五、统一申报程序
参保人员须按有关通知或公告的内容到指定医院按规定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参保人员自动放弃申报,待遇不补。
以上各项政策的调整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