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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25 14:55
作者: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松人社联字[2013]17号

 

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工伤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降低用人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工伤风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3〕12号)精神,现将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

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勤人员和临时聘用的各类用工人员。

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由国家确定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缴费标准及资金来源

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为全部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工伤保险费由事业单位等组织向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参保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随缴费人员工资总额涨幅及时调整。

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伤保险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列入预算。非财政开支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费由各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各单位应及时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认定按照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松原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松人社发[2013]6号)文件要求执行。在工伤保险基金未实现统一管理之前,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四、待遇支付和老工伤人员管理

(一)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后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政策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一个月以上,又重新缴费的,应补足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工伤保险基金从重新缴费的次月起支付工伤人员新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中断缴费期间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

(三)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前发生工伤的人员,自参保之日起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新发生的待遇费用,参保前的各项待遇不予追补。

五、参保程序

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法规政策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和人员变更手续。

六、其他情况及责任

各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未及时参加工伤保险而发生工伤的,所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各用人单位承担。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