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定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
异地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照《松原市市直机关和
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现将我市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报销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工发生工伤、工伤部位旧伤复发或者患职业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期间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本地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每天15元/人标准,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伙食补助按照每天30元/人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费、住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一)交通费支付标准
1、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乘坐火车时,购买的火车硬卧票,硬座票及动车普通票据实支付,火车软卧票按70%支付。
2、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乘坐汽车时,购买的长途汽车票,城市内公共交通票(不含出租车)据实支付。
3、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乘坐轮船时,购买的三等舱(含三等舱位)及以下等级舱位船票据实支付。
4、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自带交通工具或者超出上述标准发生的交通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住宿费支付标准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要住宿时,按照省内每天不超过120元/人的标准,省外每天不超过150元/人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住宿费。超出限额标准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需要住宿的情形由经办机构核查确定。
三、工伤保险基金只支付工伤职工本人就医时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其他随行及护理人员发生的各项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费、住宿费,按照上述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